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钟龙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钟**支付人民币191983.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其有一批设备,在另案中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钟龙榜有房屋一套,也同样在另案处理之中,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理。据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钟**的(2015)鱼执字第2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钟**具备可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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