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责任公司、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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