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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