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郜*协助一绰号为“阿傻”的男子(另案处理)管理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路的“温泰城”按摩院,负责收取嫖资。同年9月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温泰城”按摩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在房内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江*、岳*、李*乙、蒲**、彭*、黄*及管理人员郜*。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郜*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郜*是初犯,只协助老板管理“温泰城”,是从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郜*在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路的“温泰城”按摩院里容留妇女岳*、蒲**、郑*、龚*、沈*、吴*、蒲**、彭*、黄*卖淫,收取嫖资从中获利。同年9月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温泰城”按摩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在房内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江*、岳*、李*乙、蒲**、彭*、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蒲**、郑*、龚*、沈*、吴*、蒲某甲、彭*、黄*、李**、江*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犯容留卖淫罪成立。被告人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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