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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缪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缪**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吕**各项损失2551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15元,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与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土地、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缪树才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缪树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缪树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缪树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缪树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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