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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