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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海在互联网百度贴吧发帖要将自己的儿子黄*乙(2013年3月8日出生)送予他人收养,并留下联系方式。夏*甲(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看到信息后,主动与黄海取得联系。2015年8月9日凌晨3时许,夏*甲在贺州市八步区城西路丰园宾馆对面的一出租房内与黄**议决定,以48000元的价格收买黄海的儿子黄*乙,二人签订了收养协议书并付清款项后,夏*甲将黄*乙带回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彭岗村夏家畈1号自己家中。同年8月14日,夏*甲得知黄*乙的生母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乙被解救回家。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黄海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海与被害人黄*乙(2013年出生)是父子关系。2015年7月中旬,黄海在互联网百度贴吧发帖称要将其儿子黄*乙送予他人收养,并留下联系方式。夏*甲(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看到信息后,主动与黄海取得联系,并于2015年8月9日凌晨3时许,驾车赶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西路丰园宾馆对面黄海的租住房,经与黄海商议,夏*甲决定以48000元的价格“收养”黄*乙,二人签订收养协议书并付清款项后,夏*甲将黄*乙带回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彭岗村夏家畈1号自己家中。同年8月14日,夏*甲得知黄*乙的母亲阳某某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乙被解救回家。案发后,黄海取得了阳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母亲阳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夏**、夏**、黄**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收养协议书,黄海与阳某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阳某某出具的请求书、原谅书,被告人黄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犯拐卖儿童罪成立。被告人黄海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减轻处罚的意见,综合被告人黄海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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