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贺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彩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元,由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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