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诉称:起诉人系漠川乡村民,因修建五里峡水库移民到司**委会小坪村居住。2013年2月5日,陈**一家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村民刘**阻挠破坏,已经建好的围墙遭到拆毁,宅基地被其侵占。陈**多次向司门村委、溶江镇政府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2013年7月16日,陈**父亲到溶江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纠纷。第二天,溶江镇政府派人到陈**家中处理纠纷。但纠纷没有处理完毕,工作人员即准备返回。陈**认为政府干部是敷衍了事,要求他们给一个答复再走。秦*大和文*认为陈**阻拦其离开,于是对其进行殴打,庄**也上前拖住陈**不放并进行殴打。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陈**轻型颅脑损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陈**为此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并造成一年多无法正常参加劳动。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秦*大和文*、庄**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查,陈*云系漠川乡村民,因修建五里峡水库移民到司**委会小坪村居住。2013年7月16日,陈*云父亲陈**到溶江镇政府反映,要求镇政府派员处理陈*云与其他村民的宅基地纠纷。因镇政府领导未能立即派员处理,7月16日11时至22时许,陈**便睡在车牌号为桂C×××××的政府公务车后车轮下,阻止该车正常使用,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7月17日,溶江镇政府派文伟、秦正大、庄**等人到陈*云家中处理纠纷。因双方分岐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工作人员准备返回。陈*云认为政府干部是敷衍了事,要求他们给一个答复再走。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拉。7月18日,公安机关以陈**严重扰乱溶江镇政府工作秩序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0日。7月20日下午16时,陈*云到兴**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置陈**父亲陈**的上访事件时,认定当时陈**与政府干部只是相互推拉,政府干部没有打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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