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悠**有限公司与桂林圣**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圣**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桂林市**物中心的健身俱乐部室内改造、招牌改造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033.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6033.64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3836元(从2012年12月1日计至2014年3月10日,以后另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的《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桂林**员会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了《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桂林**员会仲裁,通过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的《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合同》的第七条中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在该仲裁协议中约定了原、被告在执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桂林**员会仲裁,现原告未向桂林**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桂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9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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