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黄**与被告桂**有限公司、平乐**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黄**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唐**、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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