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谢**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谢**、谢**申请宣告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谢**、谢**诉称,黄*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父亲谢*因病于2011年5月15日死亡,2012年1月12日黄*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由其伯父谢**抚养教育和监护。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黄*失踪,并指定谢**为黄*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人为其陈述事实提供有下列证据:1、申请人及其伯父身份证号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共5页;2、陆川县公安局平**出所关于谢*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1份2页;3、平**出所、平乐镇人民政府、平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平乐**委员会共同盖章关于谢*死亡和黄*下落不明的证明1份1页;4、结婚证证明申请父亲谢*与被申请人黄*于1994年12月24在陆川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5、平乐**委会、平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共同盖章的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1份1页;6、平乐**委员会关于黄*下落不明的会议记录1份1页;7、申请人所属生产队队长谢**关于黄*下落不明的证明1份1页;8、被申请人黄*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1页。

本院查明

经查,黄*,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广西壮**乐村大王岭脚队35号,身份证号码:××,户籍已迁入申请人住所地,与谢*于1994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12日生育女孩谢**、2007年9月20日生于女孩谢**。2011年5月15日申请人的父亲谢*因病死亡。2012年1月12日黄*离家出走,后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黄*出走期间,其女儿谢**、谢**随伯父谢**生活。2014年10月21日谢**、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在《广西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于2012年1月12日离家出走满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亲属及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黄*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已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黄*为失踪人;

二、指定谢**为失踪人黄*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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