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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覃**申请宣告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覃*鸿诉称,陈*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父亲覃*因病于2012年9月17日死亡,2012年10月20日陈*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由其祖父覃**抚养教育和监护。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失踪,并指定覃**为陈*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人为其陈述事实提供有下列证据:1、申请人及其祖父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共3页;2、陆川县公安局平**出所关于覃*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1份2页;3、平**出所、平乐镇人民政府、平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平乐**委员会共同盖章关于覃*死亡和陈*下落不明的证明1份1页;4、平乐**委员会、平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平乐镇人民政府共同盖章关于覃*和陈*于2006年1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的证明1份1页;5、平乐**委会、平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共同盖章的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1份1页;6、平乐**委员会关于陈*下落不明的会议记录1份1页;7、申请人所属生产队队长覃**关于陈*下落不明的证明1份1页;8、被申请人陈*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2页。

本院查明

经查,陈*,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原住址广西扶绥县柳桥镇柳桥村独山屯32号,身份证号码:××,户籍未迁入申请人住所地,与覃*于2006年1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06年9月22日生育男孩覃**。2012年9月17日申请人的父亲覃*因事故死亡。2012年9月20日陈*离家出走,后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陈*出走期间,其儿子覃**随祖父覃世琼生活。2014年10月21日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在《广西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于2012年9月20日离家出走满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亲属及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陈*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已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陈*为失踪人;

二、指定覃**为失踪人陈*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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