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范**要求宣告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范**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温*于2006年10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温*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温*,女,......,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母。于2006年10月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温*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温*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离家出走已长达九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作为温*之子,申请宣告温*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温*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范**的监护人范**为失踪人温敏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