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涂金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李**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涂金莲于2011年2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涂金莲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涂金莲,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2月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涂金莲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涂金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涂金莲离家出走已长达四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李**作为被申请人涂金莲之子,申请宣告涂金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涂金莲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李**、李**的监护人李**为失踪人涂金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