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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