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梁*要求宣告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梁**、梁*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李**于2012年9月3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母。于2012年9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李**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离家出走已长达二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梁**、梁*作为李**之子女,申请宣告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李**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梁**、梁*的监护人梁**为失踪人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