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唐**等与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唐**、唐**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陈**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陈**,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陈**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陈**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离家出走已长达三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唐**、唐**作为被申请人陈**之子,申请宣告陈**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陈**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唐**、唐**的监护人陈**为失踪人陈**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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