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林**、林*乙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林**、林*乙诉称,被申请人张某某,女,系申请人林**、林*乙之母。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的父亲林*某因病死亡,由于生活困难等各方面原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女,系申请人林**、林*乙之母。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的父亲林*某因病死亡,由于生活困难等各方面原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自2013年1月10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有2年多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林**、林*乙作为张某某之子女,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林**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