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林**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胡**、余文山、一审第三人郭**、龙泳宁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胡**、余文山、一审第三人郭**、龙泳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3)梧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梧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