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胡**、余文山、一审第三人郭**、龙泳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3)梧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梧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