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岑溪市北**责任公司与陈**、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岑溪市北**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甘**、陈**、岑溪市**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岑溪市北**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溪市北**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岑溪**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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