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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6年2月26日以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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