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与被告贺州市**有限公司、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