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州市**件经销部与贺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与被告贺州市**有限公司、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件经销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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