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巨**司申请再审称:1.张*确系因面试而到达巨**司的工作区域范围,其与张*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张*不符合巨**司招聘物流工岗位的条件,不具备岗位所需的劳动能力。3.张*在柳汽二基地的工作场地,并未从事与巨**司相关的业务,也没有巨**司的人员安排或委派其工作任务,其受伤与巨**司无关。综上,张*于2013年10月18日在柳汽三基地所受的伤与巨**司无关,更不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结合巨**司的申请理由,本院重点审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原判查明,巨**司2013年12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张*于2013年10月17日到达巨**司的工作场地,2013年10月18日凌晨6点多在巨**司的工作场地内因开动物流电瓶车受伤。巨**司称其早班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8点,晚班的工作时间为晚上8点至早上8点。张*在巨**司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时间内,接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原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10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巨**司称张*于2013年10月18日在柳汽三基地所受的伤与巨**司无关,更不是在向巨**司提供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巨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