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来**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关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向广西**民法院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关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67693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022元。广西**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限公司、广西**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龙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来**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关于其他民事纠纷的(2015)鱼执字第2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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