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