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诉讼保全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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