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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