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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钟**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钟**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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