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与被告黎**、龙**、广西梧**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以被告黎**已偿还拖欠的全部款项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719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建设**梧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