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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前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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