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前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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