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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容县林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容县林业局、第三人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容县造林部、容县黎村镇平洛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容县林业局、第三人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容县造林部、容县黎村镇平洛村委会的诉讼。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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