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广西巴马**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廖**申请执行广西巴马**理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2014)巴*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人廖**支付合同保证金20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执行“四查”,当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规类为无财产专属管理,暂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巴执字第62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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