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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2月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到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乙,2015月6月11日生育女儿陈*丙。2015年元月开始,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用拳头打断原告的门牙。原告无法容忍,离开被告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沟通和联系。2016年1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梁*与被告陈*甲离婚。二、判决婚生男孩陈*乙(三岁)归原告抚养,婚生女儿陈*丙(六个月)归被告抚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被告间感情比较好,并不存在原告说的发生争吵、打骂原告的事实。夫妻间没有被告母亲谩骂原告的事实。原告诉称的夫妻间感情不好都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乙,2015月6月11日生育女儿陈*丙。在婚姻期间,因婚生女儿生病需要钱医治,原、被告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双方未能及时协商和沟通,引起发生误会,导致原告于2015年8月赌气离开被告家,回到娘家居住和生活。2015年12(农历)月被告曾带儿子一起到原告娘家要求原告返回夫家共同生活,但原告不愿意随被告回去。2016年1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梁*与被告陈*甲离婚。二、判决婚生男孩陈*乙(三岁)归原告抚养,婚生女儿陈*丙(六个月)归被告抚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从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在处理时未妥善解决,引起原告的不满,至使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均有过错。只要双方端正思想,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多沟通,多协商,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沟通交流,做到有事商量、以家庭为重,为子女着想,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与被告陈*甲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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