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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诉称,原、被告双方2011年11月在桂林市歌立方KTV认识,××××年××月××日在临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结婚前,原、被告双方年纪较轻,对婚姻缺乏了解;结婚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同且感情不和,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疑心较重,原告参加同学聚会,被告亦予干涉。同时,被告不愿上班,在生活上有时还需原告接济。更令原告伤心的是,被告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把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汽车私自过户给被告父亲。2015年2月份,原告在被告家实在难以居住下去到外地打工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为价值10万元的桂C×××××现代牌小汽车、金额为50000元的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现原、被告双方实难以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75000元(其中50000元为分割小汽车的款项、25000元为村民小组分配的土地补偿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被告对原告有感情,不愿与原告离婚;2、桂C×××××现代牌小汽车为被告父亲出资购买;代牌小汽ch3、没有原告所说的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与被告李*2011年11月在桂林市歌立方KTV认识,××××年××月××日在临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疏远、矛盾加深。2015年2月原告到外地打工后,与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莫*以与被告李*感情破裂为由,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并提出前述诉请。

同时查明,现桂C×××××小汽车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该车辆编发号牌为桂C×××××。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桂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业务流水查询(含下级),被告提供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与被告李*经过两年多时间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经历了生活的磨砺,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之间感情疏远、矛盾加深,但从二人的感情及矛盾产生的原因来看,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包容与理解,并加强沟通和谅解,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本案,就原告现有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莫*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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