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巴世、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68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624元,负担执行费100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362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1004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生效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