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诉被告卢**、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志撤回对被告卢**、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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