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谭**、谭*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谭**(曾用名:谭**),男,1987年9月22日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乡马练街232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莫**、谭**、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被执行人莫**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48509元,被执行人谭**、谭**、谭**在继承谭**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谭**、谭**、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谭**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江路66号国信.凤起新都1栋2单元6一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