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蒋**、董**、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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