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卢**等与覃新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卢*初诉被告覃新院、第三人覃声意、覃**、覃**、覃**、覃**、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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