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成诉被告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