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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甘**、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甘**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甘**、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甘**、甘**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甘**、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甘**、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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