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广西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25元,由广西南宁**有限公司负担376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762.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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