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广西**程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26.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胡**与甘**、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罗**、湖南天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合**任公司与曾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八桂新凯骅**公司、桂林新凯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梁**、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州县**发公司与邹**、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西良**限公司与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广西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李*等与南宁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