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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