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赖**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钦**委员会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钦仲案字第1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赖**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赖**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钦**委员会(2013)钦仲案字第17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