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劳**申请执行黄*关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劳**于2015年6月10日以本案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劳**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