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远大**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其债权免受损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责任公司在中国工**民族支行的账户(账号:21×××50)内的存款在219811.73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责任公司在中国工**民族支行的账户(账号:21×××50)内的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7年2月2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

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则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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