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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