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张*关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12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案外人刘*主张对被执行人张*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天和金鼓小区c2号楼201号的商铺(产权证号:钦港区201408402号)享有所有权,并已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有部分债务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对被执行人张*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天和金鼓小区c2号楼201号的商铺(产权证号:钦港区201408402号)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1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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